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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等文件所构成的单独一份专利文件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403

  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新颖性的判断是进行一种比较,也就是将各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各个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看看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已经为单独一份现有技术所公开。新颖性的判断应当根据以下原则:

  第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项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是相同,则认为两者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第二,单独对比。在判断新颖性时,只能将权利要求的内容与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单独进行对比,不能将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起来,与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对比。

  所谓“单独一份现有技术”,通常是指物理意义上独立存在的各个现有技术;

  以专利审查中应用最多的专利文献为例,是指每一份由其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等文件所构成的单独一份专利文件;对于科技文献来说,是指在期刊上或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单独的各份论文、文章。

  不允许将多份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具体说来,就是不允许将多份专利文件、多份科技论文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技术方案,用于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等文件所构成的单独一份专利文件

  对于以公知公用方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来说,“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一般是指单独的一台设备或者一个产品,不允许将不同设备、产品或者其部分结构组合起来,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就是多个设备的组合,则现有技术中同样的设备组合可以用于判断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在本案中,附件1’、附件2’、附件4’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对涉案专利的新颖性进行判定。

  经过一一对比发现,附件1’、附件2’、附件4’与权利要求1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任何一篇对比文件都没有给出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连杆将各组合片连接在一起的技术特征。

  即权利要求1与其他技术方案是不同的,就解决相同问题而言,权利要求1达到的效果较之于附件1’、附件2’、附件4’的技术方案是不同的。

  所以权利要求1与附件1’、附件2’、附件4’不是同样的实用新型,当然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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