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玩具公司提供的一组照片,因无证据表明为申请日前拍摄,也没有证据表明拍摄的实物即为申请日前已公开使用的产品,因此,对该组照片不予采信。
发达玩具公司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新菱玩具厂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因已超过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且作为证人证言,出具单位没有自然人签字,也无人员出庭接受质证,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通过将本案专利与附件1’、附件2’、附件4’分别一一对比可以看出,任何一篇对比文件都没有给出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连杆将各组合片连接在一起的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4’都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服从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黄德立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法院的判决结果及其理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认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附件2’的技术方案没有公开“连杆”这一技术特征。
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杆是略小于所述组合板的凹部长度的杆状体,是一个独立的部件,相对于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组合板凹凸部直接扣合,虽然同样起到连接组合板的作用,但技术效果有所不同,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
因此,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有新颖性。发达玩具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的学理分析
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判决正确。其涉及的学理问题分析如下:
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一个用来衡量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客观参照物,在判定新颖性中具有重要作用。现在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采用首先定义现有技术的概念,然后从反面规定新颖性。
如《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不是现有技术的组成部分,该发明就被认为具有新颖性。
前面已经谈到现有技术实际上就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前,在特定地域内的已有技术和知识的总和。
可见现有技术的找寻实际上就是判断该技术是否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域内进行了公开,成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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