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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真正价值或者说实际用途的发明才应该得到专利保护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329

  “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这相当于欧洲的“Industrial Applicability”,即工业应用性。

  工业应用性的概念诞生于工业革命时代的欧洲大陆,是大陆法系国家专利法中的一个传统术语,普遍的解释是:“能在任何类型的工业(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

  ”它强调的是发明的工业/产业性实施和利用,“工业”被理解为包含技术性的物质活动,该活动属于有用的或实际的领域而区别于文学艺术领域。

  更进一步的是,有的发明尽管属于非精神领域,但如果它只能为个人需要而在私人领域内应用或只能用于试验目的(比如一种只能用于私人领域的避孕方法、抽烟的方法),或者仅仅与特定的人的技艺相联系,也不能被认为可付诸工业应用。

  在实践中,除了永动机一类“发明”因不满足工业应用性而被拒绝之外,以工业应用性为基础被拒绝的主要就是关于人体医疗方法和利用人体的诊断方法的发明。

  而实用性的概念源自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发明或发现新颖、实用的(useful)制造方法、机械、产品、物质成分,或对其改进提出新的和具有实用的(useful)技术方案的任何人,只要符合该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可授予专利。

  有真正价值或者说实际用途的发明才应该得到专利保护

  ”这表明只有那些有真正价值或者说实际用途的发明才应该得到专利保护,它要求发明应该拥有可以识别的价值而对公众提供直接的益处。

  该要件也使抽象的概念和自然规律与利用、应用这些抽象物的发明得到了区分:数学运算法则、笼统的观念和理论等抽象概念因不拥有实际的用途而不授予专利,而工序、制品或机械表现为数学法则等抽象概念的实际应用,是适于被授予专利的。

  实用性要件也使与公认的自然规律相冲突的发明(比如永动机)丧失专利保护资格,因为这类发明天生就不是“有用的”。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于2001年公布的实用性审查指南指出,实用性是指符合特定实际目的的有用性,并且设立了实用性判断的三个标准,亦即实用性必须是“具体的、实在的和可信的”。

  从“工业实用性”和“实用性”的表述可以看出,前者是否确实可信和可行,其间存在很大的操作弹性,特别是涉及基因相关发明的专利审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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